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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 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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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科发政〔2019〕1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课题经费(含合作、协作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课题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以吉林农业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法人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科技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院级管理单位等部门和课题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技管理处:协助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类型,核实、分配到位科研经费;跟踪、督查科研经费使用进度;提供结题信息;组织协调科研经费的决算、审计等工作;协助做好科研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通报课题到款情况;及时对到位科研经费进行账务处理;对科研经费有关票据的使用、办理进行指导;审查课题决算数据;协助课题负责人结题审计;协助做好科研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科研绩效考核等工作。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科研预算中仪器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处置等管理。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校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五)审计和纪检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课题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的经费使用情况。

(六)院级管理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课题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课题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课题进度;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七)课题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课题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科研经费必须用于科研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的支出。

第七条纵向科研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及社会保险补助等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课题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和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上级项目管理部门规定。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管理费

学校管理费的提取额度为:自然科学类课题按到位总经费5%,社会科学类课题按到位总经费3%,其中按合同规定的外拨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学校管理费主要用于:

1、学校科研工作业绩绩效等与科研业务有关的支出;

2、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补贴,补贴标准按学校相应规定执行。

(二)课题组绩效支出经费

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后,剩余部分全部作为课题组绩效支出经费,用于发放给课题组成员。绩效支出经费由课题主持人根据课题组成员实际贡献,统筹安排,填写《吉林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绩效支出申请表》,申请发放。

第十条横向科研经费采用切块管理的办法,以转入学校账户实际数额扣除合同书中约定的外转协作费后的余额为基数,其中科研业务费≥60%,科研课题绩效≤30%,管理费扣除比例为10%。科研业务费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资料费、设备/租赁/试制/运行维护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土地租用费、机耕费、税费、汽油费和餐费等,可按实际需要列支不超过15%的科研活动接待费(只适用于企业横向项目),开支应不超过现行公务接待标准。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课题负责人应当根据课题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

第十三条与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时,应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分别编制所需的经费预算,由课题负责人汇总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合作单位科研经费的转拨须以批复的预算和课题合同书等相关资料为依据,并签订有关科研合作合同或协议,详细说明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合作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不允许预算外转拨经费。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课题负责人应对外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预算中应严格控制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除设备费外,直接费用其他科目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按同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按同一类管理。

第十七条简化预算调整审批程序,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两类之间的预算总额调剂由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学校科技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调整。同一类预算额度内,课题主持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调剂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制管理。一次性支出10万元以下,由课题主持人审批;10万元~20万元(含10万元),由院级单位院长(主任)审批;20万元~50万元(含20万元),由科技管理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课题组自行询价采购,与对方签订采购合同,履行报销程序;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需履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程序,但根据采购紧急程度,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二十条材料费、测试加工费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下,由课题组自行询价采购,与对方签订采购合同,履行报销程序;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履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程序,但根据采购紧急程度,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畴,差旅费包含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等相关费用可凭据报销。

二级教授及以上级别科研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公务舱),火车高级软卧、商务座(特等座);其他正高级职称科研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一等卧(软卧)、一等座(软座);其他科研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二等卧(硬卧)、二等座(硬座)。

开展野外考察、调研、测试和试验等科研活动时,因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应由课题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根据实际需要凭租车公司提供的票据报销租车费,自驾车报销汽油费时需同时提供过桥费票据(不收费路段需提供现场图片等客观证明材料),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二)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报销时可在凭发票据实报销或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包干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凭发票据实报销可参照国家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上浮30%;住宿费包干参照国家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不上浮,按照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天数确定。

对方提供住宿条件或已支付住宿费的情况不能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每人每天100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已由接待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四)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可选择凭发票据实报销打车费或包干使用两种方式,包干使用每人每天80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已由接待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

(五)参与科研课题的学生的出差费用标准比照教职工待遇执行,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会议费主要是指因科研任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应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天数、人数、次数、开支标准和范围。

第二十三条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支出。科研人员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按照科研活动的实际情况予以支出,履行学校出国审批程序,不纳入因公出国人员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公杂费等标准,按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劳务费应结合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参与科研课题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课题负责人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学生助研费标准:本科生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0.1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0.2万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0.5万元,在指导教师指定的科研课题中按预算支出。

第六章 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科研课题应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出发,根据课题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科研课题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是指课题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结余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科研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根据各类课题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课题验收通过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到科技管理处办理结题手续,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课题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课题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课题负责人由所在院级管理单位和科技管理处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课题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交接手续,由院级管理单位办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处置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科研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研产品及剩余的科研材料归学校统一管理,所产生的收益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八章 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和课题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取得突出成果的课题、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课题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课题委托单位。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吉林农业大学名义承担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吉林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吉农大字[2012]217号)、《吉林农业大学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修订)》(吉农大字[2017]30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如与学校现行支出政策相违背按本办法执行。


上一条:吉林农业大学公务借款与报销管理规定 下一条:计划财务处签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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